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7-23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丈夫長期跟船出海,不想家中7歲的兒子竟被妻子和鄰居活活打死。妻子和鄰居坐了牢,又氣又恨的丈夫選擇離婚,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越秀區法院對這宗因人倫悲劇引發的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法院准予夫妻離婚,並判決妻子賠償丈夫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丈夫出海
  驚聞家中噩耗
  陳烈(化名)是某遠洋運輸公司員工,2003年5月結婚,2004年2月,44歲的陳烈終於有了兒子小軍(化名)。陳烈由於工作性質,常年跟船出海,小軍平時都由妻子張燕(化名)在家照顧。2010年12月31日,跟船在非洲工作的陳烈突然接到通知得知家裡出了事。
  2011年1月1日,陳烈回到廣州才知道,兒子小軍竟然被妻子張燕和鄰居王某打死,一時如五雷轟頂。原來,從2010年7月開始張燕和王某為了教育小軍,以小軍在學校表現不好、不聽話、腦部發育不全、患有多動症等為由,多次使用“不求人”竹棍、皮帶、雞毛掃等工具或者手腳毆打小軍的臉部、腿部等部位。
  2010年12月30日晚上,張燕和王某以小軍偷東西為由先後使用鋁合金拖把柄毆打小軍的雙腿多次,並讓小軍罰站。2010年12月31日中午,張燕發現小軍對她的呼叫沒反應,遂於13時30分左右將小軍送到醫院搶救,醫生證實小軍已死亡。經法醫鑒定,小軍系因受鈍性暴力間斷多次打擊導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妻子獲刑丈夫訴離婚
  2012年3月,張燕和王某在廣州市中院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開庭審理時,二人供稱,之所以暴打孩子,竟是出於“給孩子治病”的目的。二人在庭上相互指責,張燕指責王某,其是受王某蠱惑,因懷疑孩子發育不全,才採取“用暴力行為改正小孩的行為”的方式。而王某則稱,她是在張燕的要求下,她才動手打了小軍。親屬和鄰裡的證言則稱,經常見兩人有打孩子和體罰的行為。而檢方在庭上表示,現有證據證明小軍並沒有病。
  廣州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燕有期徒刑8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二人賠償陳烈經濟損失50萬餘元,其中張燕負擔40萬餘元,王某負擔10萬餘元,兩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陳烈在該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於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故未得到法院支持。廣東省高院於2013年6月對該上訴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陳烈而言,家破人亡的慘劇令他倍受打擊,說什麼也無法原諒妻子的行為。2013年9月,陳烈向越秀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位於天河區一棟房子2/3所有權份額全部歸其所有,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監獄服刑的張燕提出書面答辯,稱同意離婚,但辯解認為丈夫長期在外工作,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經濟壓力,因錯信鄰居才導致惡果發生,如今十分後悔。
  夫獲賠10萬元精神補償
  由於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雙方的分歧在於房產的分割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越秀區法院認為,該房產2/3份額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而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陳烈未提供證據證明張燕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於是判決對該部分產權,二人各占一半。
  此外,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張燕因故意傷害二人年幼的獨生子致死,造成了陳烈嚴重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判決張燕賠償陳烈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原標題:伙同鄰居虐打獨子致死妻竟稱是為孩子“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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